(2017)辽02执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蔡晓炳、大连世创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玲,蔡晓炳,大连世创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监1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蔡晓炳,男,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大连世创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27号时代广场A座807室。法定代表人:蔡晓炳。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与被执行人蔡晓炳、大连世创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长期未执行此案,且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炳坤审判员 宫 羽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彦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