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祁金环、郑宏权与郑立成、尚术琴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金环,郑宏权,郑立成,尚术琴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4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祁金环,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宏权,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立成,男,汉族,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尚术琴,女,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再审申请人祁金环、郑宏权因与郑立成、尚术琴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3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宫 斌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承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