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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祁金环、郑宏权与郑立成、尚术琴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金环,郑宏权,郑立成,尚术琴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4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祁金环,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宏权,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立成,男,汉族,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尚术琴,女,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再审申请人祁金环、郑宏权因与郑立成、尚术琴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3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宫 斌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承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