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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腾与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初28号原告:马腾,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住所地:石河子市21号小区北子午路**号。负责人:李庆源,该餐厅业主。原告马腾与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马腾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马腾负担。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陈宏坚审判员  何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