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腾与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初28号原告:马腾,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住所地:石河子市21号小区北子午路**号。负责人:李庆源,该餐厅业主。原告马腾与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马腾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马腾负担。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陈宏坚审判员 何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