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学宝与李东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学宝,李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尹学宝,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大安镇湖上村四组。被执行人李东友,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光华镇同心村十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尹学宝与被执行人李东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尹学宝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再2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俊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