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录与耿金玲、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录,耿金玲,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录,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金玲,女,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志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智辉,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刚,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马录因与被上诉人耿金玲、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马录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7年4月5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