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尖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尖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65号原告: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尖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尖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