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青格玛、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格玛,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727执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玉红,理事长。 被执行人:青格玛,女,蒙古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新巴尔虎右旗图书馆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乌尔逊小区4号楼4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乌云,女,蒙古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新巴尔虎右旗图书馆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五道街。 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10号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青格玛、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青格玛、乌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72064.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7月1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开户账户中的存款61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从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户中的存款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包 颖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