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博森与韩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博森,韩小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博森,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小苹,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杨博森因与被上诉人韩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博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博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杨博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吉东审判员 刘清贤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