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7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倪志峰、胡妙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倪志峰,胡妙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404号原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杰,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志峰,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胡妙甜,女,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志峰、胡妙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且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沈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