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398号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华声苑小区02网点。法定代表人:尹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关成龙,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某,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延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