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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贺涛、方桂茹、贺飞申请执行郭永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涛,方桂茹,贺飞,郭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贺涛,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方桂茹,女,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贺飞,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永锋,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涛、方桂茹、贺飞与被执行人郭永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永锋履行案款70460.75元,承担受理费4000元及执行费1017元,共计75477.7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标的70460.75元及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1017元,共计75477.75元。双方予以确认;二、被执行人郭永锋于2017年7月14日一次性履行案款30000元及执行费1017元,下剩案款44460.75元申请执行人贺飞、贺涛、方桂茹同意放弃。被执行人郭永锋已全部履行案款30000元并且已向申请人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