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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淑珍、马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珍,马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3执异20号异议人:王淑珍,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马瑞英,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淑珍,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马瑞英与王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淑珍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淑珍称: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到现在将近五年内一直未收到执行通知,因此,被执行人有理由相信申请执行人在二年内未提出执行申请,因此,现在你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马瑞英申请执行王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瑞英借款5万元。该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22日,申请人马瑞英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3)西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受通知书,受理此案,该案于2013年1月25日进入执行程序。2013年5月22日,本院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4月27日申请人马瑞英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淑珍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与相关事实不符,本院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桂友审判员 :刘汉宝审判员 :何晓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