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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运侠与被告官宪伟、周孟生、闫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侠,官宪伟,周孟生,闫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083号原告:刘运侠,女,194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宪伟,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周孟生,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闫敏,女,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小丽,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运侠与被告官宪伟、周孟生、闫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运侠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侠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运侠负担。审判员  董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