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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素灵、宿州皇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素灵,宿州皇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马素灵,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宿州皇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2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0652402P。法定代表人: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素灵与被执行人宿州皇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宿州皇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