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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唐发秀与刘庆国、郑忠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发秀,刘庆国,郑忠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091号原告:唐发秀,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刘庆国,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波,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69685,特别代理。被告:郑忠良,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唐发秀与被告刘庆国、郑忠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发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发秀负担。审判员  张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