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繁涵鞋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繁涵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继业塑胶有限公司,陈瑞立,叶秀凤,叶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青田繁涵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港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8502005-7。被执行人温州市继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霞坊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68167133-5。被执行人陈瑞立,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叶秀凤,女,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叶晓东,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田繁涵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继业塑胶有限公司、陈瑞立、叶秀凤、叶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分别扣划被执行人陈瑞立、叶秀凤的银行存款68000元、20000元,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2月16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40986元。被执行人陈瑞立名下登记的浙C×××××、浙C×××××号车辆、被执行人青田繁涵鞋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浙K×××××号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目前难以变现处理。被执行人温州市继业塑胶有限公司、叶晓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6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益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