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8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文爱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爱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爱民,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文爱民,并于当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爱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20时30分许,新民市公安局罗家房派出所民警在辽宁省新民市罗家房镇欢喜岭村出警时发现文爱民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文爱民带至新民市三道岗子医院抽取其静脉血。经检测被告人文爱民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16.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查明事实,被告人文爱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传唤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人身安全检查照片,新民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文爱民驾驶车辆的照片,新民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文爱民抽血检验现场及伤情照片,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文爱民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新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酒精检测报告,辽宁省非税收统一收据,户口信息,被告人文爱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爱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经检测被告人文爱民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文爱民在公安机关查处其被打一案时,未逃避公安机关查处,配合公安机关抽取静脉血并指认其驾驶车辆,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文爱民案发时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车辆手续齐备,并主动缴纳罚金,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文爱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