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3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洪日东、项焦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日东,项焦琴,吴吉良,临海市艾莱波电脑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日东,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项焦琴,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吴吉良,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临海市艾莱波电脑经营部,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临海商城B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000122673。经营者:吴永波,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日东与被执行人项焦琴、吴吉良、临海市艾莱波电脑经营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6月27日前自觉履行(2017)浙108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海市艾莱波电脑经营部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2017)浙108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洪日东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其投资人吴永波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吴永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吴永波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洪日东清偿(2017)浙108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