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吴庆怀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为借记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51号申请人:吴庆怀,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诉讼代表人:张宁,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庆怀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为借记卡纠纷一案中,保全完毕,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4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