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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民执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东亮、吴智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东亮,吴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东民执字第2637号申请执行人卢东亮,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智仁,男,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东民二初字第013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智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智仁在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2650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开户银行:东阳市工商银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9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