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龙林、殷绍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林,殷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吴龙林,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66********,住址:星子县温泉镇东山村张家山*号。被执行人:殷绍林,男,身份证号码3604261979********,住址:德安县河东乡。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吴龙林申请殷绍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星子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7民初1389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殷绍林应支付申请人吴龙林案款8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殷绍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3执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