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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刘中社、周子莞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刘中社,周子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968号原告张金华,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南路与书院路交叉口(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大厦内11楼)。负责人范兴详。被告刘中社,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周子莞,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张金华诉被告刘中社、周子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中社、周子莞银行存款5720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743010413000021)为原告张金华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中社、周子莞银行存款5720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