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开元与被执行人陈隆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开元,陈隆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雷开元,男。被执行人:陈隆祁,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开元与被执行人陈隆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隆祁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雷开元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隆祁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隆祁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金桥分理处账号为XXX内的存款,冻满90000元为止。现因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隆祁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金桥分理处账号为XXX账户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雪菲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