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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641号之一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高光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英,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淑杰,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公明,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XX,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益库,该办公室产权部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诉被告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白兴鸿审判员  曲广军审判员  梁 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