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华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华,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440号原告:李正华,女,汉族,1955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杨超,男,汉族,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李正华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李正华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曾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