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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楠等5人与被告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孙超、第三人廉勇、杨海洋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陈力,周寿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孙超,廉勇,杨海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02号原告:陈明楠,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原告:张殿雄,男,汉族,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林芳,张殿雄母亲。原告:张殿英,女,住珠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林芳,张殿英母亲。原告:陈力,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原告:周寿省,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崔建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法制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梅,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超,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孙超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三人:廉勇,男,汉族,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廉伟,廉勇哥哥。第三人:杨海洋,女,汉族,住公主岭市。原告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陈力、周寿省与被告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孙超、第三人廉勇、杨海洋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陈力、周寿省于2017年7月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陈力、周寿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陈力、周寿省负担。审 判 长  潘正龙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人民陪审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