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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祖国与谢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国,谢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580号原告:李祖国,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谢开亮,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国与被告谢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国撤回对被告谢开亮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