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单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07号原告:单某,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单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王某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