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8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章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章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80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西路5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公司员工。被告:章飞,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被告章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章飞已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对被告章飞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对被告章飞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兰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凤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