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玉林市半岛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罗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半岛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罗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945号原告:玉林市半岛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金玉路188号。负责人:李德波,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罗莉,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半岛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罗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市半岛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半岛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林市半岛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唐 俭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