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农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08号。法定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政,该支行行长助理。被执行人:农庆荣,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张丰桥,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与农庆荣、张丰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农庆荣、张丰桥在银行存有款项,该存款可以作为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丰桥在中国农业银行靖西支行城中分理处账号为62×××74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农庆荣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都康支行账号为15×××89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安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