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0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邮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史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邮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史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715号原告:上海邮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进,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邮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上海邮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邮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1元,由原告上海邮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