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4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双群与邹城市长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双群,邹城市长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544号之一原告:赵双群,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梅,邹城圣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城市长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岚济公路东首路北(南外环)。法定代表人:李纪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栓,邹城古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双群与被告邹城市长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双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双群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双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双群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审 判 员  韩中德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