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双群与邹城市长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双群,邹城市长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544号之一原告:赵双群,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梅,邹城圣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城市长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岚济公路东首路北(南外环)。法定代表人:李纪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栓,邹城古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双群与被告邹城市长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双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双群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双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双群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审 判 员 韩中德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