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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成良与卢恩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良,卢恩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85号原告:杨成良,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恩辉,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二道白河镇。杨成良与卢恩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成良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成良负担。审 判 长  曹振宏审 判 员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丽娟—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