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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伍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曾因赌博于2009年4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罚款贰仟元;现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梅录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伍某某从同案人梁某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金某”网的网址、账号、密码后,便开始在“金某”网上参与“六合彩”赌博。2014年10月、11月期间,伍某某发展了下线同案人邱某,邱某也发展了其他参赌人员。邱某收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后,再投注转给伍某某。至案发前,伍某某在“金某”网上共收受邱某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达62958元,伍某某向梁某投注共13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本院委托调查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梁某、邱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片;4.对投注清单的辨认、对短信聊天记录的辨认;5.协助查询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6.同案人梁某、邱某、符栩凯、卢桂秋开设赌场一案的受案、立案以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讯问笔录、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与搜查笔录、现场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7.通话记录;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9.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0.户籍证明;11.刑事判决书;12.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金某”网担任代理并接受“六合彩”投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建议在二名同案人梁某、邱某判处的刑期之间进行量刑。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结合吴川市司法局出具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伍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人民陪审员  吴婵平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