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勇与被执行人桂扣林、张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桂扣林,张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执行人桂扣林,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执行人张继红,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申请人赵勇与被执行人桂扣林、张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