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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雅琪与被执行人胡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雅琪,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4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雅琪,男,生于1953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胡涛,男,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陈雅琪与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涛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中,未执行到位142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薛 山审判员  熊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