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雅琪与被执行人胡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雅琪,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4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雅琪,男,生于1953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胡涛,男,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陈雅琪与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涛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中,未执行到位142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薛 山审判员 熊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