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立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立凯,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刘立凯来到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堡村迅达电竞馆网吧二楼,趁被害人卢某上网时睡着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之后,刘立凯至雁塔区小寨附近将盗得的手机销赃。同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巡逻时发现刘立凯并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立凯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立凯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立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立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立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二、涉案未追回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星打印:相丽华校对:何星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