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张卫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途经湖盐公路33KM+400M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即对被告人张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39.4mg/100ml。后交警将被告人张卫带至练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卫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抽血照片及视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