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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钱继梅与李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继梅,李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3号申请执行人:钱继梅,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李玉凤),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钱继梅与李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承包土地、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玉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钱继梅以被执行人李玉凤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斌审判员 :严自才审判员 :孙景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