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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569汪承材与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承材,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5569号申请执行人汪承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拂刚,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2288409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原告汪承材与被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承材财产损失7298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驳回原告汪承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汪承材负担5362元,被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8元,被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汪承材,原告汪承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汪承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518.00元,执行费1003.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执行人已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将本案案款全数交付到法院无需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付款凭据、撤销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执5569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志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