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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民林与张云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民林,张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芦民林,男,汉族,住新疆。被执行人:张云贵,男,汉族,住什邡市。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一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云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云贵的银行存款8889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