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福秀、袁梅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秀,袁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福秀,女,1939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南县。被执行人袁梅香,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梅香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梅香名下位于全南县金龙大道金文花苑2栋6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32,面积:136.04㎡)。现被执行人袁梅香已履行了义务,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执行人袁梅香所有的坐落于全南县金龙大道金文花苑2栋601室房屋(房产证号:00××32,面积:136.0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怀审判员 黎 翔人民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