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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廖某龙诉被告四川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龙,四川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853号原告:廖某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四川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126号锦城国际4层402号。法定代理人:郭建兵。原告廖某龙诉被告四川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廖某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某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