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执3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履行(2016)赣1027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以(2017)赣1027执3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在抚州市文昌大道西侧(豪德贸易广场)D2栋2幢*室店面一间(产权证号:青-000****,面积32.13m2)。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店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在抚州市文昌大道西侧(豪德贸易广场)D2栋2幢*室(产权证号:青-000****,面积32.13m2)店面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朱样兰人民陪审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