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法定代表人周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哲,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湖南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21215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482元、执行费3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哲所有的银行存款216639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卫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杰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