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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519曹中亚与吴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亚,吴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519号原告:曹中亚,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吴春磊,男,199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曹中亚与被告吴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曹中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亚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曹中亚负担。审判员  付云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韦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