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519曹中亚与吴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亚,吴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519号原告:曹中亚,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吴春磊,男,199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曹中亚与被告吴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曹中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亚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曹中亚负担。审判员 付云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韦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