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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梅兴元贪污、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兴元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57号罪犯梅兴元,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孟津县人,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伊少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兴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被告人梅兴元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维持(2013)伊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梅兴元的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后,2014年5月29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梅兴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任中铁隧道集团南广铁路项目部材料厂厂长的被告人梅兴元,与中铁隧道集团物资供应中心经理韩某某及南广材料厂业务主任、被告人任勇后预谋后,采用收取南广材料厂供应商的返还款设立小金库,该资金由任勇后保管。2010年春至2011年夏,受韩某某指示,梅兴元、任勇后先后四次将该小金库公款中的22万元据为己有,二人平分。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梅兴元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多家公司业务员人民币69.8919万元,为公司在材料供应和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该系三类罪犯、一人犯数罪、赃款全部退出。罪犯梅兴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梅兴元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张某某及服刑人员张某某、肖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梅兴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兴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