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兴隆、龙岩市鑫顺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兴隆,龙岩市鑫顺源建材有限公司,黄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廖兴隆,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吴晓健,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市鑫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文辉,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廖兴隆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鑫顺源建材有限公司、黄文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廖兴隆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龙岩市鑫顺源建材有限公司、黄文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黄文辉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住所地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龙岩市鑫顺源建材有限公司、黄文辉财产。现查明,黄文辉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4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