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香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明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香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明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415号原告:成都香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欢被告:覃明久原告成都香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明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成都香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香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香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香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